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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达州市商品房预售金全部纳入 账户

达州晚报  2017-11-06 10:44

[摘要] 10月25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达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1月1日起,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价款”进行 。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防控开发项目出现“烂尾”现象。10月25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达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1月1日起,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价款”进行 。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 遵循 、多方参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全部纳入 账户,由 部门负责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

11月1日起 达州市商品房预售金全部纳入 账户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开发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由 部门选择信用等级较好的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并与 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 协议》(内容和格式由 部门统一制定),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购房人分户不动产权证,并由预售人在项目醒目处和 门户网站或当地媒体上,对申请解除 的项目进行公示十五日,期满无异议和任何投诉的,核准解除账户 。而在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 账户;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经 部门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重新签订 协议,将原 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 账户,原 协议终止。

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 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50%后,方可首次申请使用 资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全部 预售资金的80%。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总证)后,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全部 预售资金的90%。

《办法》还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当认真履行 协议,协助主管部门共同做好 工作。银行未按 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擅自拨付、挪用 资金或违规划转 资金造成损失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部门、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烂尾楼”工程、建筑质量安全、拖欠民工工资、合同欺诈等群体上访问题,预售人不积极主动 部门调查处理的, 部门可依法使用 资金处置相关问题,银行应当积极支持完善相关手续,保障资金拨付到位。

《办法》于10月25日印发,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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